杭州要债公司欠款人下落不明时,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追讨欠款:
1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,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追计债款。
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,法院就会立案受理。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,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。公告期届满,债务人不应诉时,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。缺席判决后,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,但经债权人申请,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。
2、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,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。
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二十条规定,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,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。第二十一条规定,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、父母、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、朋友代管。失踪人所欠税款、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,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。
3、如果该债务有担保人或保证人,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。
陵川县位于山西省东南部,太行山南端最高地带。北邻壶关,西连高平,西北接长治县,西南连晋城,东部和南部与河南省辉县市、林州市、修武县毗邻。辖5镇、13乡、410个行政村、1312个自然村。总人口25万人,总面积1751平方公里。陵川县辖9个镇、3个乡:崇文镇、礼义镇、附城镇、西河底镇、平城镇、杨村镇、潞城镇、秦家庄镇、夺火乡镇、马圪当乡、古郊乡、六泉乡。据境内发掘的塔水河等处人类遗址考证,陵川县早在旧石器时代中期就有人类居住。夏商两代为冀州之城,春秋属晋国,战国时期,先属韩、后属赵,秦代属高都县。隋开皇十六年(公元596年)始置陵川县,元至元三年(1266)并入晋城,至元三十一年(1294)复置。抗日战争时期曾分置陵川、陵高等县,1945年恢复陵川县。1958年,11月并入晋城县,1959年7月恢复陵川县建制。